37号文登记的范围和条件

目前37号文登记的范围仅限于境内公司的受益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注入特殊目的公司后,从境外获取融资后返程投资境内,以使得特殊目的公司最终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控制境内公司权益或资产的形式。

从以上范围可以看出,37号文登记需具备几个前提:一是登记的境内个人需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二是该境内公司有融资的需求,且具备获取境外融资的潜力;三是境外融资资金返程后需实际用于境内公司。

由此可以看出37号文与现行的境内个人资本项目跨境外汇管理政策保持一致,实际中普遍存在的境内个人到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后进行经营的模式并不属于37号文登记的范围,目前也不允许境内个人直接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可以看出37号文的政策目的是在鼓励境外资金流入,而不是资金走出去。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仅可办理SPV新设登记,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则由境内居民个人向相关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后,由外汇局集体审议后确认是否予以办理补登记,也就是说补登记的权限是在外汇局。那如何区分境内个人是办理新设登记还是补登记,实操中一般是以返程的跨境结构搭建时点来区分,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或境内权益公司被转股并购登记完成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