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ESOP)案例

A公司为一家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小李为A公司的正式员工,A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勤勉尽责长期为公司服务开展了股权激励计划,员工可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小李用其外汇账户内的40000美元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购买了公司的部分股票,六个月后小李因急需用钱将自己所持有的全部股票卖出收回资金。

分析:银行需按照外汇展业原则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首先审核个人及境内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准入标准,

(1)A企业已在外汇局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

(2)小李与A公司具备劳务合同能够证明与A公司的雇佣关系。

在购付汇阶段,因小李是用自有外汇办理的该笔业务,所以需要向银行提供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与境内公司的雇佣及劳务关系证明材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人员为客户办理时,申报为“721010投资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交易附言填写为“居民雇员执行雇员期权买入境外股票”。

在收结汇阶段,银行要审核能证明该笔款项入账的交易背景材料,包括境内代理机构的相关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境外交易凭证等,银行按规定将资金从境内代理机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划入小李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实际处理时,汇款人国别申报为中国,交易编码为“721010卖出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投资”,交易附言为“股权激励项下居民雇员卖出其持有的境外股票股权”。需要注意,因小李是将其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的,因此汇出境外的本金对应部分将从境内代理机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划回其外汇储蓄账户,入账后小王自行结汇,不得由境内代理机构代为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