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再投资备案介绍

1、概念来源

再投资主要是来源于商务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在其中,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样式见附件4)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在商务部门操作要点

申报时间:先开展境外投资,在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后再申报

再投资报告主体:向谁备案就向谁报告

资金来源限制:通过境外投资利润或融资所得进行的投资才称之为境外再投资

3、在发改部门的再投资操作要点

申报时间:项目实施前

报告主体:国家发改委(无论最初的项目是在地方发改委/国家发改委)

资金限制:仅限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再投资无需报告,若是敏感类则需要走核准)